2016年预算调整审查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卢苏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财政部核定我区第一批新增地方债券额度8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69亿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13亿元,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进行调整。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将2016年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全口径收入由675.4亿元调整为744.4亿元,支出由675.4亿元调整为744.4亿元;将2016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口径收入由54亿元调整为67亿元,支出由54亿元调整为67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债券资金的安排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自治区实际。为此,建议本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债券发行事宜,确保债券资金及时到位;要强化债券资金收支预算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截留债券资金,保证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要加强绩效管理,开展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努力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要明确转贷市县债券资金主体责任,指导市县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偿债管理机制,严控债务风险。各市县政府要将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及支出安排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